县农委 关于开展疫情期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销补助工作的通知
垫农发〔2020〕115号
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垫江县财政局
关于开展疫情期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产销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
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渡难关,鼓励通过线上销售农产品,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根据《重庆市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22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开展疫情期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产销补助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20〕7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垫江实际,对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线上销售农产品进行补助。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线上销售农产品。
二、补助对象
疫情期间通过线上销售农产品的、线上销售收入达50万元及以上的或者线上销售2000单及以上的、社会效益良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一主体不重复享受补助。
三、工作实施步骤
(一)各乡镇(街道)要依据《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加强指导辖区内符合补助标准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补助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并于2020年8月3日前将申报材料清单报农业农村委科教科,联系人:任林,联系电话:17774989904,逾期不予受理,视为自动放弃。
(二)县农业农村委和县财政局组成联合工作组。联合工作组负责审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核实,并对审核结果负责。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审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证明。复核结果在相关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
(三)公示结束后,将公示结果报送市农业农村委核定补助标准,下达补助计划。待市级补助资金下达后,由县财政局将市级、县级补助资金一并直接拨付给相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四、有关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宣传到辖区内每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留遗漏,按文件要求及时申报,否则,逾期造成的损失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在的乡镇(街道)负责。
(二)申报补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对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主体,一经查实,全额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附件:申报材料清单
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垫江县财政局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申报材料清单
一、基本材料
1.电商销售平台上架产品链接及截图。
2.自有平台或者入驻第三方平台的证明材料。
3.电商销售平台订单列表。
4.订单快递物流单据(原件或电子凭证截图)。(自有物流递送部分可不提供)
5.电商销售产品、包装、打包、发货、配送等相关佐证材料。
6.申报承诺书。
7.其它相关材料。
二、申报交易额补助
1.电商销售期间内的财务结算表。
2.电商销售期间内电商平台财务待结算账户截图。
三、申报物流补助
1.与第三方快递公司的物流费用结算清单或发票。
2.自有物流的提供配送路线证明及配送费用说明。
3.自有物流的提供配送途中和现场佐证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文章来源:县农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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